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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廖东平、杨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平,杨维华,戴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廖东平,男,生于1975年11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杨维华,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戴宇霞,女,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廖东平与杨维华、戴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维华、戴宇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东平借款4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345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杨维华、戴宇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维华、戴宇霞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