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廖东平、杨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东平,杨维华,戴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廖东平,男,生于1975年11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杨维华,男,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戴宇霞,女,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公安县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廖东平与杨维华、戴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维华、戴宇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东平借款4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345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杨维华、戴宇霞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维华、戴宇霞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