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民初190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仁亮,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10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黄某支付周某及家人欠款20万元。”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原告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3月10日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黄某支付周某及家人欠款20万元。”协议离婚后,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离婚协议约定的“周某及家人欠款20万元”,其中欠原告10万元,并约定2015年11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该协议约定了被告须支付原告10万,之后被告又出具欠条确认了该笔欠款,至今被告并未支付原告该笔欠款,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某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媛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