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俊彦与朱庆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彦,朱庆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872号原告王俊彦,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朱庆斌,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王俊彦因与被告朱庆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俊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俊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俊彦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