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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归农蜂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归农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4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备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归农蜂业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巨市监行处字(201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自2016年4月份起在天猫商城的网店“思农原蜜旗舰店”网页上标注“(思农原蜜)百花蜜产自陕西太白山,色泽金黄、口味独特、纯净无杂。百花蜜采于春天的百花丛中,集百花之精华。清香甜润,营养滋补,清热解毒,润肠通便,安五脏、补不足等功效,是传统蜂蜜品种。蜜色泽深。”、××,促进组织再生;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抗疲劳,保护心血管促进钙吸收,保肝润肺等功效。”和虚构的“CCTV央视7套强势推荐、CCTV央视7套检验蜂蜜”的用语对其加工的百花蜂蜜进行销售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巨市监行处字(201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7月16日将巨市监行处字(201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内容: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巨市监行处字(201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按该决定书履行,后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巨市监行处字(201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山东省归农蜂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巨市监行处字(2016)-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峰审判员 陶可生审判员 时圣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