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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庞玉兰与秦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兰,秦志龙,边书星,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43号原告:庞玉兰,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志龙,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住公主岭市。被告:边书星,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振东,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创誉街213号。委托代理人:赵兴有,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玉兰与被告秦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庞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为2039元,由被告负担;另一半2039元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