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庞玉兰与秦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玉兰,秦志龙,边书星,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43号原告:庞玉兰,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志龙,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住公主岭市。被告:边书星,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振东,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创誉街213号。委托代理人:赵兴有,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玉兰与被告秦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庞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为2039元,由被告负担;另一半2039元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苏勇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