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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洪伟、王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洪伟,王燕,陈长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466号原告: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蓝海商城B区。法定代表人:步明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伟,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王燕,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函,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陈长毅,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伟、被告王燕、第三人陈长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无棣棣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