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涛与房伟、王道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涛,房伟,王道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71号原告许涛,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房伟,男,198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王道高,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