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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陈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蔡家桥村蒋家村。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代表人:陈尧荣。被执行人:陈尧荣,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美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陈尧荣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2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在审理阶段被保全,但尚未扣押;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401.31元,尚余人民币37937.69元未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