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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文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新,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文新指使张心路(已判刑),在重庆市涪陵区但东东网吧,趁被害人龚某熟睡之际,将其1部价值2549元的OPPOR9手机盗走。2.2016年10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文新指使张心路,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8大梦浮生网吧,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际,将其1部价值711元的魅族M3NOTE手机盗走。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赵文新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追回其盗得的2部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文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文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刑期折抵三十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心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