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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钟剑雄与河源市泰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剑雄,河源市泰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钟剑雄,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源市泰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鼎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远鸿,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孙俊,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剑雄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泰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源市泰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紫金县九和镇官坑村、黄砂村等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地附属林木资产进行拍卖,由于该标的价格偏高等其它原因造成拍卖无人登记而流拍。现申请人钟剑雄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以上林权资产以第三次流拍的底价750.669万元抵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源市泰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紫金县九和镇官坑村、黄砂村等地的面积为3257亩、紫金县蓝塘镇业坑村面积为40.4亩、紫金县九和镇黄砂、龙塘村面积为675亩、紫金县蓝塘镇双兴村面积为48亩和位于紫金县九和镇龙塘村、黄砂村、蓝塘镇双兴村等面积为5489.4亩、紫金县临江镇塘排村面积为287.7亩、紫金县临江镇塘排村面积为388.2亩、紫金县临江镇塘排村面积为157.4亩林地使用权及林地附属林木资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750.669万元抵偿给申请人钟剑雄所有。申请人钟剑雄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