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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楠与任正平、杨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任正平,杨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4043号原告:陈楠,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开发区,无固定职业;。被告:任正平,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健霞,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教师;。原告陈楠与被告任正平、杨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正平、杨健霞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1日,被告任正平向原告陈楠借款10万元。借款后,本金未偿还,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任正平、杨健霞未出具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1日,被告任正平向原告陈楠借款10万元。借款条据载明:“今借到陈楠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任正平,2015年11月21日”。借款后,本金未偿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结婚。本院认为,被告任正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使原告对其享有借款债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有权要求履行。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二被告未能证明存在但书情形,故二被告应向原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其诉讼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任正平、杨健霞共同偿还原告陈楠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任正平、杨健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