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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郜德林与被执行人平静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德林,平静忱,郜德林,平静忱,郜德林,平静忱,郜德林,平静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郜德林,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平静忱,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郜德林与被执行人平静忱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1)凌河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中48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