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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朱远发与周元堂、李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发,周元堂,李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504号原告:朱远发,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参与法庭调解、和解,收取法律文书等。被告:周元堂,男,1957年4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李翠兰(周元堂之妻),女,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原告朱远发诉被告周元堂、被告李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远发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远发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远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原告朱远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