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建峰;林心雨;林珊珊;管胜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林心雨,林珊珊,管胜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009号原告:王建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林心雨,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林珊珊,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管胜福,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营建瓯。原告王建峰与被告林心雨、林珊珊、管胜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庭外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王建峰负担。审判员 吴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