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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付成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付成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三期内。法定代表人:冯磊,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成云,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上诉人四川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成云及原审被告谢正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707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桑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只能向原审被告主张权利,本案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故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桑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