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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赵志强、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4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展先森,男,汉族,1968年05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68********,住山东莘商河县尹巷镇展家集村**号。被申请人:赵志强。被申请人: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军,经理。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展先森、赵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鲁0724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赵志强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展先森于2017年04月21日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展先森已履行(2017)鲁0724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志强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