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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福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福星达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郁家桥。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福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2Q室。法定代表人:夏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滨,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沈滨。上诉人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福星达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不符合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条件,经本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