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顺河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玉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申请执行人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389.82元及违约金、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王某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作出申请,表示本案已足额执行到位,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