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德生与李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德生,李祥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监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德生,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祥俊,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再审申请人常德生因与被申请人李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讷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德生申请再审称,在法院审理(2014)讷民初字第1275号案件时,因不懂法,开庭的时候没有参加庭审,判决书中5,000.00元的欠条不是其本人书写,而且两个7,000.00元欠条写重了,另外有证人可以证实判决书中的欠款是赌博借款,有公安局刑警队的询问笔录,提交的光盘中是其报警的记录。其在2014年3月份收到判决书之后就扔了,因没把此事当回事,所以一直没有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德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艳伟审判员 任照东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毓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