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608方瑞兵与陈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瑞兵,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方瑞兵,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李晓悦,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明,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京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瑞兵与被执行人陈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方瑞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