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与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刘红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37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92号曲江文化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黄色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睿,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中段42号。负责人杨蒙,该行行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红利(曾用名刘克辉),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公和物流有限公司钱龙货运部员工,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上诉人汉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大友谊路支行、刘红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汉华公司自愿提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汉华公司撤诉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华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汉华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