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郁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被告:郁志平,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奚正荣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汤峻崎书 记 员 何良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