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永富涂料有限公司、天津莱特赫斯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永富涂料有限公司,天津莱特赫斯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永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南仓道东灯塔涂料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莱特赫斯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168号。法定代表人章玉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永富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莱特赫斯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5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