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保、文秋梅与被告欧阳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保,文秋梅,欧阳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96号原告:李中保,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文秋梅,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功亮,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阳琴,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原告李中保、文秋梅与被告欧阳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中保、文秋梅请求判令:1、欧阳琴赔偿李中保、文秋梅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共计450905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李中保、文秋梅进行赔偿;3、欧阳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质上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将基于侵权的交通事故与基于合同关系的保险合同纳入一个案件中共同审理。湘JG98**号车主欧阳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在本案诉讼中其起诉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其起诉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中保、文秋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