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土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2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现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