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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土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2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现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