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久晴与朱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久晴,朱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905号原告:何久晴,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朱坤,男,住址:永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沿江二路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久晴、被告朱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久晴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久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