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贵春与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春,崔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605号之一原告:崔贵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业,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宁,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崔贵春与被告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崔贵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成功,已全部给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