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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彩荣与被申请执行人关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荣,关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荣。被申请执行人:关玉梅。申请执行人刘彩荣与被申请执行人关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建万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关玉梅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吴国强执行员  陈小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