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潘登河与史粹兰、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河,史粹兰,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794号原告潘登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史粹兰,女,1965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张福生,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登河与被告张福生、史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登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妥善解决,原告潘登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登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潘登河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殿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