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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潘登河与史粹兰、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河,史粹兰,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794号原告潘登河,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史粹兰,女,1965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张福生,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登河与被告张福生、史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登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妥善解决,原告潘登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登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潘登河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殿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