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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跃峰与胡加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峰,胡加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65号原告:胡跃峰,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加六,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峰与被告胡加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跃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跃峰负担。审 判 长  应望黎助理审判员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