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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485号姚雪成与汪硕果、肖元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雪成,汪硕果,肖元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雪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硕果,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元娥,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雪成与被执行人汪硕果、肖元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汪硕果、肖元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汪硕果、肖元娥向申请人姚雪成偿还借款及利息290929.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97元,执行费449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姚雪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