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189号原告:贾某,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