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