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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0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白某某,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