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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7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与文寿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文寿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7604号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一二座1号铺。负责人:柯昌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青霞,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寿仁,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与被告文寿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寿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鼎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10日为5207.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大闸村委会的饭店的装修,地砖、灯具、卫浴由被告提供,其他材料由原告提供,总造价为71200元。装修完成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装修款2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19日写下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51200元。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原告鼎峰公司根据与被告文寿仁的约定,为被告文寿仁装修店铺,装修完成后,被告文寿仁仅支付了20000元工程款,被告文寿仁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记载尚欠工程款51200元。原告鼎峰公司经催收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鼎峰公司提供的欠条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鼎峰公司按照双方约定为被告文寿仁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文寿仁未按约清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应收款项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512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相应利息,应从被告文寿仁出具欠条之日即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寿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12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1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文寿仁承担(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佩仪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