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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刚与被告张媚柱、赵春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刚,张媚柱,赵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14号原告张金刚,男。被告张媚柱,男。被告赵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刚与被告张媚柱、赵春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刚以自行协商解决借款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媚柱、赵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刚撤回对被告张媚柱、赵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金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