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萍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郭坡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304984176。法定代表人:李惠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萍,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萍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金谷云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