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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胤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3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胤,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胤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XX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XX胤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XX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XX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胤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胤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朱银萍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