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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彭时建与重庆市理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时建,重庆市理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53民初2224号原告:彭时建,男,汉族,1954年8月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市理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七支路65号附10号。法定代表人:喻国军。原告彭时建与被告重庆市理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彭时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时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时建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