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郎溪县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县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财保15号之一申请人:郎溪县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73024069K。法定代表人:周国建。被申请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学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7511Y(1-1)。法定代表人:金婵。申请人郎溪县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郎溪县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在郎溪县金桥学校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计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郎溪县腾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朱国庆所有的奥迪牌皖P×××××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朱国庆所有的奥迪牌皖P×××××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