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夏留全与金哲浩、王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留全,金哲浩,王彦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留全,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哲浩,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柏,住吉林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留全因与被上诉人金哲浩、王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留全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金哲浩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留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留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87元,减半收取2,443.50元,由上诉人夏留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赵 靖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