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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月2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12月,在国家落实对种植玉米的农民进行资金补贴的过程中,被告人刘忠明知仅有及承包他人的在册耕地的玉米种植面积可享受国家补贴资金,但其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冒充本村村民陈洪武和王平名义多报玉米种植面积45亩,骗取国家补贴款8,302.5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补贴款8,302.5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刘忠退缴赃款8,30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强制措施手续。4、吉财粮(2016)522号文件,大政办发(2016)46号文件,大财粮指(2016)170号。5、大安市海坨乡黑山村玉米种植面积公示榜。6、刘忠的存折和退赃收据。7、刘忠种植面积农户申报表。8、被告人刘忠的身份信息。(二)证人许某的证言。刘忠是我丈夫,我丈夫重复报了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8000多元,钱己退回去了。(三)被告人刘忠的供述。2016年9月份,村上通知国家给种植玉米的农户发放补贴,让农户将自己家种植玉米的耕地面积报村上。我重复报了45亩玉米面积,骗取国家补贴款8300多元,后来我把钱退回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8000余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忠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己缴纳)。二、被告人刘忠己退还的赃款人民币8,30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收取赃款的部门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