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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华与朱兵、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朱兵,孙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1081号原告:邱华,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兵,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孙秀梅,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华与被告朱兵、孙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邱华于2017年4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邱华负担。审 判 长  谢昭富人民陪审员  邹栋才人民陪审员  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