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俊峰申请执行晋春旺、杜改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峰,晋春旺,杜改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肖俊峰,男,汉族,住嵩县。被执行人:晋春旺,男,汉族,住嵩县。被执行人:杜改变,女,汉族,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