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石盛培、石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盛培,石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514号原告石盛培,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原告石敏(石盛培之子),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灿华,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盛培、石敏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石盛培、石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盛培、石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盛培、石敏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盛培、石敏负担。审 判 长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