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功能与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能,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高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887号原告:王功能,男,1959年2月7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何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斌(曾用名高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能诉被告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功能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功能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功能负担。审 判 长 佘 军审 判 员 尚 谦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达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