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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功能与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能,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高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887号原告:王功能,男,1959年2月7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何桥村。法定代表人:高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斌(曾用名高兵),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功能诉被告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功能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何桥农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功能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功能负担。审 判 长  佘 军审 判 员  尚 谦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达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