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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春同、李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同,李娇,李某,黄善奎,张培成,魏玉萍,赵永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财保39号申请人李春同,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李娇,女,199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李某。申请人黄善奎,男,193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培成,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魏玉萍,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被申请人赵永丽,女,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李春同、李娇、李某、黄善奎诉被申请人张培成、魏玉萍、赵永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培成、魏玉萍、赵永丽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培成、魏玉萍、赵永丽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春同、李娇、李某、黄善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