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袁某,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654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原告:杨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袁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原财政局楼下大厅。原告王某、杨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袁某、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杨某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杨某撤回对被告袁某、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杜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