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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13黄小刚与徐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刚,徐广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13号原告:黄小刚,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徐广明,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黄小刚与徐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人民陪审员  杨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