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13黄小刚与徐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刚,徐广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13号原告:黄小刚,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徐广明,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黄小刚与徐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人民陪审员 杨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