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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玉清与尤大英、王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清,尤大英,王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446号原告:黄玉清,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尤大英,女,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王革,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黄玉清诉被告尤大英、王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黄玉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大英、王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尤大英、王革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清撤回对被告尤大英、王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黄玉清负担。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贵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