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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乾忠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乾忠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乾忠,男,45岁,1972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高新区。2016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次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乾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陕030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乾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1日,被害人刘修礼经营的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与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在该租赁土地上修建了电动伸缩门,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张乾忠得知当初本村在给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丈量土地时,其父亲张某2与本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发生矛盾,被张某殴打一事,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乾忠为了发泄私愤,到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门前,持镢头击打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电动伸缩门,致该电动伸缩门部分部件损坏。经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宝陈价鉴字(2016)016号鉴定意见,被损坏的电动伸缩门经济损失为544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乾忠亲属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电动伸缩门经济损失544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据上事实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乾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乾忠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乾忠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又自愿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张乾忠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乾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张乾忠上诉提出,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宝陈价鉴字(2016)016号鉴定意见缺乏鉴定依据和资质,认定损失方式有误,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乾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他系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员工。2016年4月13日16时38分,他在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里干活时,听到大门口有响动,到大门口见门口停着一辆陕A228**号黑色奥迪轿车,车旁站着3个人,其中一个中年男子用镢头砸大门,他说有事说事,那人反砸的更厉害了,他即给他儿子刘修礼打了电话,后周原镇第一村支书张某也来劝解,接着民警到场将砸门那人带走。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他系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4月13日16时许,刘修礼打电话说大门被砸坏,他即去查看,见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的电动伸缩门被砸坏了,张乾忠和其兄张某1、其父张某2等人在门前站着,他问情况时,张乾忠说是其砸坏大门的,又说他曾打了其父亲张某2,他当时见张乾忠的父亲张某2扛着一把镢头。后民警和刘修礼也到场了。刘修礼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合法的土地租赁协议。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6年4月13日15时30分许,他弟张乾忠打电话说父亲被打了让赶快回家,他回家后见张乾忠从家里拿了一把镢头放在自己的黑色奥迪轿车上开走了,走时让他拿一把镢头也去北面地里,他没有拿镢头开车到北面地里时发现张乾忠一个人已经把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的电动伸缩门砸坏了。砸门的原因是几年前和该合作社承包土地时有矛盾,在丈量土地时他父亲被张某殴打。4、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4月13日16时许,他在自家门前坐着,他三儿子张乾忠开车回家喊叫要找打他的人的事情,然后开车向西走了,他二儿子张某1也开车向西走了,他去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门口时,该合作社的电动伸缩门已经被砸坏,他将自家的镢头拿回了家。他和张某的事情2012年已经本镇司法所处理了,这个事一直没有给张乾忠说,得知前段时间他大儿子给张乾忠说了。5、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4月13日16时30分许,张乾忠手持镢头将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电动伸缩门毁坏。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证人刘某辨认,张乾忠即是持镢头砸坏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电动伸缩门的人。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电动伸缩门被损毁的现场情况。8、陈仓区价格认定中心宝陈价鉴字(2016)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被毁坏的电动伸缩门损失为5440元。该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均已告知被害人和张乾忠。9、扣押决定、扣押、移送清单证明,2016年4月25日,民警从张乾忠之父张某2处依法扣押镢头一把。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张乾忠指认,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电动伸缩门即是他持镢头砸坏的伸缩大门。本案所扣押的镢头一把即是其当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11、取保候审申请及接受、发还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2016年5月25日张乾忠之兄张某1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电动伸缩门经济损失5440元,被害单位已领取。12、土地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2011年10月1日,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与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13、上诉人张乾忠供述承认,2016年4月13日当天,他听说几年前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承包本村组土地时,因为丈量土地的事情村书记张某打了他父亲,他想出气就用镢头砸坏了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的电动伸缩门。想让张某找他说事。他知道红富果品专业合作社租地手续齐全,且在租赁期内。14、破案经过证明,张乾忠于2016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15、户籍证明证实了张乾忠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乾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张乾忠关于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宝陈价鉴字(2016)016号鉴定意见缺乏鉴定依据和资质,认定损失方式有误,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一审审理中,张乾忠针对该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一审法院已经依法移送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损坏的电动门已修复等原因认为无法对毁损价值进行评估而退回了鉴定。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宝陈价鉴字(2016)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和资质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将此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崔 齐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 雪 关注公众号“”